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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课程免修管理办法
(2008年3月修订)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体现网络教育特点,积极探索各种办学形式学分(成绩)共享的管理办法,在保证教学质量基础上,对已取得同等学历、同类别的相同课程和获得国家注册的各种执业资格证书及省级以上统考的各种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在校学生,可办理部分课程免修。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课程免修的条件
(一)同等学历的课程免修条件:除英语课程外,学生入学前已取得普通高校、自学考试、成人高校、电视大学相同层次的同名课程成绩合格以上的,可以申请课程免修,但申请免修的课程仅限公共必修课。
(二)非同等学历的课程免修条件:本校高起专层次的毕业生继续修读本专业专升本层次,其高起专阶段所修的与专升本教学计划同名课程可以免修;本校专升本层次学生学籍异动后转为高起本层次的学生,其在校期间所修的与高起本计划中同名课程已经取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可以免修。
(三)自学考试通过课程、技术等级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的课程免修条件:学生入学前或在学期间取得国家各种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各种执业资格证书者,自取得之日起,在五年有效期之内可以申请免修相关的公共基础课程。免修具体课程见附录规定,未在附录内的技术等级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不在办理免修课程之列。
二、免修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规定
(一)免修的课程学分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20%,免修课程无需交纳相应的学分费用。
(二)免修课程的学分一律按学生现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记录;免修课程的成绩只记录“免修”字样,不记录原成绩。
(三)免修课程不参加学位加权总评分数的计算,其他学位授予事宜按学院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课程免修一律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个月之内申请,往届学生不予办理课程免修。
三、课程免修申报手续
(一)学生本人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提交符合免修规定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申请免修课程成绩单,如果成绩单是影印件,需加盖原毕业学校印章或保存原件单位的印章。学生提供的成绩证明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课程名称、学习起止日期、考核成绩等(如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名称与成绩单记录的课程名称不符,不予办理课程免修)。
(二)学习中心检验学生的有效证书原件并在复印件 “签字盖章”, 在学生的免修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同时,学习中心需将学生免修材料证书复印件、成绩单及免修申请表的纸介版本于入学一个月内集中报送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网络教育部(下简称学院)。
(三)学习中心登陆教学平台录入学生免修信息,等待学院确认回复。
(四)学院主管部门审核纸介材料,并在网上操作审核通意见。
(五)学习中心接到回复之日起一周之内完成课程免修学生配课、选课调整等事宜。
四、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修课程的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学籍;已经毕业者,将宣布毕业证书作废,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本办法自2008年3月起执行,之前下发免修规定废止,与本办法有冲突者,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
网络教育部
修订于2008年3月
附录:部分免修课程对照说明
一、参加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的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可以申请免修我院教学计划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
二、参加自学考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可以申请免修我院教学计划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
三、参加自学考试毛泽东思想概论的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可以申请免修我院教学计划中的毛泽东思想概论。
四、参加自学考试邓小平理论的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可以申请免修我院教学计划中的邓小平理论。
五、参加自学考试大学语文的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可以申请免修我院教学计划中的大学语文。
六、参加自学考试法律基础的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可以申请免修我院教学计划中的法律基础。
七、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二级及以上证书,可以申请免修我院教学计划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
八、取得国家律师资格证书者,可免修教学计划中的法律基础课程。
九、专升本的学生,如果原专业为计算机专业,且取得该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我院教学计划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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